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宸********(以下简称华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一审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华宸公司应支付陈**工程款8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1.生效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同时认定本案工程存在柱子钢筋未锚固的质量问题,且目前还没有修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驳回陈**的全部诉讼请求。2.华宸公司的项*经理孙**在陈**提交的所谓结算单上签署的意见为“工程量现场工程师双方核定”、“外出增加部分人防暂按每平方米100元,悬挑部分另行协商解决”,但双方至今既没有对工程量进行核定,也没有对人防及悬挑工程单价进行商定,生效判决依据陈...(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