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被告:徐**。
、袁*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先后租赁本市长寿路xxx号**楼、武宁路xxx号我格广场**楼、金沙江路xxx号**楼,先后招聘被告人袁*、刘**、李*、邵*、时**、季**等人通过网上发帖、短信等形式,以招聘驾驶员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至上述地址,并在面试后以收取油卡押金、岗位保证金、服装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秦*某、王*1、李*1、戴*、王*2、龚某1、胡**、田**、李*2、李*3、刘*1、曹**、李*4、王*3、刘*2、吉**、闫**、樊**、曲某、夏**、童*、陈**等共计人民币74300元(以下币种同)。被告:徐**。
、袁*负责整体运营、提成分配等事项,并按相同的份额分成;被告人邵*、时**负责发帖、通知被害人面试并获得相应的提成;被告人袁*、刘**、李*、时**、季**负责面试、收取钱款,...(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