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与被告来**、刘**、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江铃牌货车车牌号皖l7××**;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80000元以评估为准);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4年1月份,被告来**称需要用车把牛骨头送人家遂借用原告的皖l7××**车辆。后来**安排被告刘**将该车辆开到睢宁县送牛骨头。2024年2月份,原告发现车辆没有交还回来,联系被告来**才得知,被告来**称...(本文书还有1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