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宁市和***********(以下简称“和丰公司”)、樊**因与被上诉人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2020)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和丰公司、樊**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理由不能成立。1.本案属于合伙经营的法律关系,有各方签订的《合作育苗协议书》的约定,本案的合伙经营并未进行结算,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本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樊**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合作协议并未结算,樊**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樊**先认识周**、李**,再经周**、李**认识和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樊**不可能为和丰公司担保。3.本案《还款计划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令和丰公司支付4万元律师费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周**、李**...(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