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01月04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谌玲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吕**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款项来源、吕**银行卡使用性质、吕**是否实际出借款项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明,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一)吕**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案涉款项并非吕**个人财产;(二)根据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本案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等关键事实。二、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失公正。(一)一审法院所引述的相关规定涉及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无关;(二)吕**也违规操作了银行账户,其反而能够获利,一审法院的裁判有失公正。
吕**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刘**...(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