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7月24日,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2016年起,二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在2018年1月1日由张**出具一张借条,...(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