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以慈检刑诉〔2024〕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指派检察官徐炯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胡**、侦查人员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指控:
2024年5月30日上午5时40分许,被告人周**饮酒后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横河镇沿山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横河镇大古岭公墓附近处时,与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侧翻毁损及路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弃车离开现场。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周**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4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书面谅解。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有异议,并辩解其在案发前一天晚上只喝了一点啤酒,之后,在其去超市买东西时,其在超市里喝的是饮料,而不是劲酒,其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醉酒驾驶。当时,其因为害怕才没有报警,其在回家后睡觉之前才喝了一点白酒。...(本文书还有5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