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男,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再审申请人翁**因与被申请人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4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翁**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在一审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证实了其已支付46户村民16年的承包费832,000元,一年承包费为52,000元,第二年其与汪**签订承包合同时,还有15年的承包费780,000元未收回,二审法院认定其未举证证明已付78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而汪**提交的其与村民签订的合同约定每亩少给40元,可以与村委会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翁**已支付完46户村民...(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