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本院认为,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条件,已查明,本案中原告金成公司主张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与前诉主张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同,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2.对于原告金成公司请求权基础的问题,原告金成公司依据四方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顶协议书》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四方当事人签订的《债权、债务抵顶协议书》系四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该协议的效力也已确认。现原告金成公司主张该四方协议存在债务转移及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根据查明事实,协议书首段已写明“四方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债权、债务转让抵顶协议”,结合四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约定的债权债务抵顶方式,本案实际为用被告嘉沛公司开发的商*抵顶第三人华西公司欠付原告金成公司的砂石款37000000元,最终消除四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因被告嘉沛公司与第三人华西公司和原告金成公司均不...(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