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付**、梁**因与被上诉人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付**、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梁**、付**、梁**无需向张**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40000元;3.改判梁**、付**、梁**无需向张**支付房屋租金损失赔偿款144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梁**、付**、梁**与张**于2013年12月28日重新签订了一个房屋出租协议,一审判决的依据是2012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新合同以后应当以新合同的约定为准。2.关于火灾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问题。根据龙泉驿区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检疫调查认定书的认定,案涉的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插线板电器故障(户外空气开关未及时跳闸)。户外空气开关未及时跳闸才是火灾事故的...(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