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下称某甲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或证据不明。一、付*与某甲公司之间的武汉某某场店转让协议第6条约定,某某店铺承租方变更、60%股权转让给付*、新成立公司取得授权三项条件,某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条件,且无证据证明股权未转让系付*责任形成,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已达到支付条件,存在错误。二、某甲公司作为主张支付垫付费用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费用的构成及实际发生,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武汉某某场店转让协议第7条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本文书还有2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