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9)沪0115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
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照片、涉案吹风机、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同案关系人谢**、刘*、黄**、方**、张**、杨*敏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肖*的供述等证据...(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