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谭**、原审第三人阳江市江**********(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梁**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2023)粤1702执异****号执行裁定,不得对张**强制执行某某公司尚欠谭**货款61869元、逾期付款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46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谭**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80元,由张**负担。具体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一审判决。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3)粤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1)某某公司章程显示,张**系公司股东,其出资期限为2...(本文书还有2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