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南京市人***(以下简称南京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王**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南京市政府提交《依据宁政发(2003)26号文件向南京市人***提出履职的申请》,王**在该申请中认为,南京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在2003年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评估结果存在宁政发(2003)2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故向南京市政府申请履职,要求南京市政府依据宁政发(2003)26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宁政发(2003)26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南京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在2003年国有企业改制中...(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