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浙江昆仑公司西安分公司签订《乌海乌达泰和商厦工程劳务扩大承包合同》,浙江昆仑公司西安分公司将乌海乌达泰和商厦工程的基础、主体及二次结构所含的所有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街南侧,包括酒店式公寓(**层)、回迁住宅(**层)、商*(**层),建筑面积约8.01万平方米。原告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及辅材并承担工程所需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周*设施材料,浙江昆仑公司西安分公司提供砖、沙*、石*、白*、钢筋、商*、水泥、钢筋套管共计八项材料。工程合同单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440元,工程款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结算。原告施**(商*或主楼)**层封顶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以后每月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主体封顶并且双方核定后15日内,甲方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合同承包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95%,预留5%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同时约定,“本工程按照市级文明工地标准要求执行,乙方积极配合达到所需要求和标准,若乙方不派工配合、或因乙方原因验收不合格,结算时扣除2%工程结算款,作为工程文明工地配合部分费用及荣誉损失费。”“本工程模板、砼必须达到清水标准,砼面甲方将不再抹,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要求,
结算时扣除2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处罚,作为甲方抹灰费用的补偿。”“乙方合同内工程施工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合格确认之日起,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外...(本文书还有5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