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以石惠检刑诉(20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指派检察员门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18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蔡**驾驶宁a5xx**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惠农区山梁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山梁路与西大街路口向北200米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河滨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66mg/***.
公诉机关认为...(本文书还有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