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江西省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2013.49元(其中医疗费1762.49元,伤残赔偿金153061元,误工费23400元,护理费780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交通费1230元,鉴定费6500元,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23年3月5日开始在被告处做事。2023年3月7日上午约10时许,原告正在被告承建的遂川县云岭新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做事,工友叫其去将一铁板从污水池上搬开,两人刚将该铁板抬起来时,原告不慎跌入坑里(此坑大约有5米深)。后工友赶紧用绳子将原告从坑里吊起来,送往医院抢救。原告在...(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