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与被告常**、上海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上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46**号、第52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产品链接;2、判令被告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746**号“禹泉”、第5251**号“禹泉uquan”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截止)。经原告长期使用和推广,“禹泉”品牌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23年原告得知某某平台店铺“某某馆”销售假冒“禹泉”品牌商品,名称为“禹泉防晒霜spf50...(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