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民初****号判决书。2、判令二审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须向某乙公司支付利息,属认定事实不清,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的《装饰装修服务合同》中就违约利息一项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然而一审法院没有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做出“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