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依据公司股东身份以山西易佳***********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未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山西易佳***********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
山西易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称,1.对于强制清算申请以及授权委托书中徐**签字是否本人所签,强制清算申请是否为徐**的真实意愿,在徐**本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核实,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2.徐**对山西易佳***********不享有股权,无权提出强制清算申请,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3.在徐**职务侵占山西易佳***********款项尚未追缴的情况下,考虑到追缴对强制清算的影响,以及徐**的不良动机,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4.徐**提供的清算资料涉嫌伪造,不具备强制清算的条件,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强制清算案件应由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山西易佳***********在法定时间内...(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