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与被告阜新市新*********及第三人阜新磐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第二次庭审,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不得追加毕**为(2023)辽0903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阜新市新*********(以下筒称“村委会”)与阜新磐基*******(以下简称“磐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因磐基公司未能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该案因此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村委会申请以毕**作...(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