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下称a**)与被告b**(下称b**)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112771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1657.54元(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暂计算至2025年1月15日,实际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曾用名b**)将x项目中的防火卷帘门及挡烟垂壁消防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21年7月30日签订了《防火卷帘门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案涉项目中的防火卷帘门进行供货、安装、调试等,合同暂定总价为2273...(本文书还有1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