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英某****(以下简称英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永某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改判永某公司无需承担诉讼保全费;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未考虑永某公司是非主观意志恶意拖欠,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应予以改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应加重违约惩罚,应予以改判。(二)合同没有关于保全费的约...(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