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上*************与被告娄**、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证人顾桂花、秦*岗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腾退位于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国道路**号(建筑面积79.1㎡),将该营业房返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20年房屋租金2083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2019年租金基础上上涨5%),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上述营业房返还原告之日止按年租金人民币21878.85元计算(在2020年租金基础上上涨5%)的占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娄**签订《租赁合同》一...(本文书还有4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