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州a公*(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b公*(以下简称b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改判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以a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应视为对对账单所载内容的认可,确认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系未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事实认定。首先,原审判决用a公司在对账单上的签章辅以空白的b公司自制的送货单、有利该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待补强证据认定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系未在查清真实法律关系情况下的错误认定。其次,本案中公章保管方敬**与b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a公司实际投资管理人之一。基于此状态下产生的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更应查明相关...(本文书还有3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