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区********诉被告符**、玉林市嘉盛。
投资有限公司、姚**、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林市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李**,被告符**、玉林市嘉*******、姚**、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市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符**、姚**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666713.7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日止),本息合计共5466713.73元。贷款期间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660*****02415)约定的方式计算。2、判令被告玉林市嘉*******承担《广西农村信用社抵押担保合同》(下称抵押合同,合同编号:50660*****98818)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玉林市一环北路**号至884号东楼、西楼、南楼、北楼的国有出让房地产(国有土...(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