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2019年9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售二手车宝马740li轿车一辆,双方约定价格为138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遂根据被告提供的收款信息向被告支付138000元后,即将车辆占有使用,因被告在外地工作,较少使用车辆,遂2019年10月左右后将车辆交付被告从事婚庆服务。2020年4月,原告从外地回来向被告索要车辆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且拒绝返还车辆。后原告又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被告答应退还购车款,并于2022年6月将以前欠原告2000元借款一并计入后向原告出具了140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各...(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