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代*、薛**、蒋**、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返还非法所得超过月息3分的多抵付的酒水或折价返还1686088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于2014年12月19日与被告约定借款150万元,月息为92000元(月息约6.13%),被告扣除砍头息后实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40.8万元。自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原告支付利息款共计55.2万元。2015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原告以钟馗十五年原浆白酒4500件(6瓶/件,作价70元/瓶)质押,质押期限自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2月20日(详见质押协议),2015年9月21日、22日被告实收白酒共计5200件,其中钟馗十五年原浆白酒3300件(1x6)瓶装、钟馗十五年白酒1800件(1x4)瓶装、钟馗五年原浆100件(1x4)瓶装。2...(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