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庹**与被告庹**、代**、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庹**、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0784.72元(具体赔偿项目详见赔偿清单),其中被告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并在商业险赔付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商业险赔付范围部分由被告一庹**和被告二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一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32784.72元,即原请求250784.72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8000元。事实及理由:2022年7月21日在榕江县境内厦蓉高速四格服务区内,原告乘坐的由被告庹**驾驶的浙a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被告代**驾驶的川某****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后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六大队对事故做出第522695**********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代**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代**驾驶的川g8****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原告入院治疗,本次事故造成原告c2椎体、附件及齿状突基底部骨折,c2椎体脱位,造成颈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治疗终结后向贵州雍正司法鉴定所做了相关鉴定,贵州雍正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出具了...(本文书还有7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