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薛**、原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4)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4月9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仅在借款本金1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支付利息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的父亲薛*2为职业放贷人错误。根据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案例检索显示,薛*2系常年从事放高利贷的职业放贷人。2015年至2019年,薛*2或其配偶王*作为原告,被上诉人薛...(本文书还有3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