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郸城县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上诉请求: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指定郸城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续承包时,南丰村民组将位于东邻李*文、南邻田埂、西邻田埂、北邻道路的0.5亩责任的分给上诉人家承包经营(登记块地代码:411625**********655)承包期为30年。2017年郸城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郸城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予以登记确认。家庭持续承包耕种了三十多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本文书还有2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