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尹**、尹**、孙**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一、尹某芳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即“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表明交通警察大队已经认定尹某芳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二、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无证据证明尹某芳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因此代位求偿权不成立。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优先通行的权利和相对弱势的地位应受到保护,可以督促机动车方严格遵守交通法则,安全驾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对该类案件亦明确观点,即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负有更强避险义务和操控义务,但法律未明确规定机动车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赔后无权再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文书还有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