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兴山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以诉前调立案,后因调解未成,于9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徐**,被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立即支付某甲公司货款23652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某甲公司与杨**素有生意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9年1月18日杨**尚欠某甲公司油墨费236520元,杨**向某甲公司出具了欠条。后杨**一直未付款,为维护某甲公司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答辩称:请求驳...(本文书还有2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