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段**因与被上诉人陈**及原审第三人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徐**、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范*返还陈**的款项为15879.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1.首先,范*和蓝**之间转账是多次相互转账,并非蓝**单方向范*转账,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二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情况;其次,一审法院认定蓝**与范*系正常男女朋友关系,那么不能因此就认定蓝**与范*之间的微信转账系无效赠与。2.一审法院认定蓝**向范*微信转账66439元计算错误。2019年2月5日蓝**向范*微信转账52元;2019年3月26日转账1200元,共...(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