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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朱*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新2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赵*于2018年承包某村滴灌工程,安装的水泵至今安装运转良好。朱*承包该村部分土地并拖欠赵*工程款未付。2023年9月30日,赵*向朱*索要欠款时,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计划,并约定由朱*负责做水泵功率鉴定,若鉴定功率不足37千瓦,赵*负责找商家赔付朱*损失,若功率足够,朱*自行负担损失。该协议真实有效。但该协议右下角添加的“鉴定结果出来不够功率37千瓦,由赵*一个月之内完成赔付”并非赵*真实意思表示,系调解人笔误,且该补充条款未经赵*签字确认或捺印,赵*并不知情,与其原意不相符。双方虽在案涉协议中约定对案涉水泵进行鉴定,但本案鉴定程序存在重大错误,朱*在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时,并未通知赵*共同确认鉴定的鉴材,独自交付鉴材。因案涉鉴材存在是否为案涉水泵、是否被更换或破坏等不确定性因素,所以鉴定程序不合法、鉴材存疑。案涉《检验报告》中并未注明水泵功率不足...(本文书还有56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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