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河仲伯********(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韩*、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园林植被损失及修复费用5000元、评估鉴定费3000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9日4时52分,被告韩*驾驶鲁bv××**大型汽车在平香线行至大高坨村段由北向南行驶车辆侧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监控杆、绿化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韩*负全责。事故车辆在某甲公司投保了保险。...(本文书还有1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