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黄山市瑞*******(以下简称瑞景公司)、姚**、第三人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景公司、姚**,第三人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对黄山市屯溪区房产的查封,并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2.判令瑞景公司、姚**十日内办理黄山市屯溪区房产抵押注销登记;3.确认黄山市屯溪区房产的权属归张**所有;4.判令瑞景公司、姚**在30日内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房产登记在张**名下;5.本案诉讼费由瑞景公司、姚**承担。庭审中,张**申请撤回第2、3、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于2007年10月24日与瑞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瑞景公司将xx之家**幢**单元x号房出售给张**,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07年12月25日...(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