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陈*、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1.请求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陈*、陈**共同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北新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温**(2016)第xxxx号,温房权证石塘字第xxxx、1x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金124331.83元、律师代理费372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费【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1%计算,滞纳费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余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利息、滞纳费合计以月利率2...(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