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哈尔滨市******(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4)黑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靳*,被上诉人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支持某某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确认某某与冯**已形成事实上租赁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以某某在知道冯**转租的事实六个月内没有提解除合同为由驳回某某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认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某某属于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规定,系通过黑龙江联合产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将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马路**号后院车库3的房产进行公开挂牌招租,冯**在通过某某摘牌后与某某...(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