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树建行与被告徐*、吉林省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2021年9月2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吉林省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树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徐*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38791.63元,利息人民币2143.39元,罚息人民币17.29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及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数据为准);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吉林省坤**********对被告徐*的1、3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