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辩称:我是和陈**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是陈**车上人员。我方车辆在华安北分投保交强险,在人保北分投保50万元三者险。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华安北分辩称:徐**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之前起诉过,我公司已按判决履行,不同意再赔偿。
人保北分辩称:徐**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50万元三者险,我公司同意按照50%赔偿。
陈**辩称:原告是在乘坐我驾驶的三轮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我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过长。交通费,过高。我搭乘原告属于好意同乘,原告应自担部分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7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驼房营南路科技大厦前,徐**驾驶京p×××**号车辆和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陈**发生交通事故,陈**车上的原告受伤,交通队认定...(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