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建总********(以下简称建总公司)与被告郑州中阳*********(以下简称中阳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79439.08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7日,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原告诉至贵院,诉求原告支付货款1809922.85元,并诉求原告从2012年8月16日起以欠款3614932.15元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被告滞纳金至实际还清之日,并诉求原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贵院于2015年10月19日做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一审判决”),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货款1809922.85元及滞纳金(...(本文书还有3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