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清合******(以下简称:清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清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清合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囿文公司)出具的《证明》有原件。租赁合同的主体应是囿文公司,孙**代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签订合同之后一直是由囿文公司缴纳的租赁费。变更合同或完善合同主体签订至今约两年之久,证人的记忆上有偏差完全符合人之常理,且已向一审申请调取合同原件,一审未调取。一审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约金过高,应调至年息6%。
清合公司辩称,本案租赁关系仅存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从未与囿文公司协商或签订过任何协议,一审判决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时孙**仅提供《证明》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且该证据落款时间晚于该公司被查封之后,证据不应采信孙**出具的《房租支付承诺》明确租赁合同主体为孙**,其意欲将囿文公司牵涉进本案,浪费司法资源一审判决已经降低了违约金,孙**长期多次拖欠租金,给清合公司造成巨大融资损失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清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5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