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明:2016年9月23日21时30分许,长宁公安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报警称:本市xx路xx号内有人持械斗殴,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有一男子被他人用刀具捅伤且大量出血,民警当场将刘**、万*、张*带回所内进行审查。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的b会所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9月23日21时53分许,证人季*带警察来到案发现场。在公安人员控制现场时,刘**、万*、张*与对方互骂,21时54分许,三名被告人挣脱公安人员的阻拦,上前欲再次殴打对方,被公安人员拉开并带离现场。
3、相关的和解协议证明:2016年10月13日,被害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告人刘**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万元,先行...(本文书还有1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