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嘉鸣公司答辩称,首先,火灾由电焊工作引发,许**联系了电焊包工后,价格、施工内容均由许**洽谈,施工地点也在许**承租范围内,故许**与电焊工存在承揽关系,许**选任无电焊资质的电焊工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嘉鸣公司虽曾介绍杭**,但未参与此后的协商,故不承担责任。其次,
被告杭**答辩称,我平时是给张**开车的,这次业务是杭**打电话给我,我再介绍给张**的,张**已经跟许**谈好了价格,还叫了其他工人,所以我是帮工,不是承揽人。火灾当时,我不在事故现场,而是在东面楼下另外一家公司里聊天。综上,火灾事故与我无关。
被告钟**答辩称,我是张**叫去帮忙做隔断的,火灾发生时,我们并未进行电焊操作,都在搬板子拼门。虽然我们没有电焊资质,但整个火灾过程中帮助灭火,不存在过错。
被告张**答辩称,许**先打电话给杭**,杭**再和我去测量厂房。当天因为许**不肯付定金,我就不肯承包,所以双方没有谈成业务。后来许**又跟杭**谈妥了业务,杭**也愿意垫付材料款,所以我叫了钟**去施工。卜**虽然跟我打电话问我在哪个工地,但也联系了杭**并按照杭**给的地址来施工的,不是我叫来的,所以我没有承包,是帮工。我们虽然都没有电焊资质,但是火灾发生后都帮忙救火了。
被告鑫爵公司答辩称,原告对鑫爵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火灾事故是电焊操作不规范引发的,与鑫爵公司无关。
第三人吴**述称,火灾事故发生时我不在现场,是张**打电...(本文书还有5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