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张**。
于2020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至杜*位于本市静安区xx路**弄中环***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得知杜*与王*的感情纠纷,已联系其朋友孙*等人过来帮忙,张**随即从房间内找到一把菜刀至门外等候,待孙*和被害人董某2进入房间并与王*发生冲突时,张**遂进入房间并从身后用菜刀向被害人董某1、脸部砍了数刀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董某2头面部外伤符合遭受锐利器物作用所致,其临床病史记载双手背外伤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董某2因外伤致头面部多处瘢痕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2日,被告:张**
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被告:张**。
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杜*、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现场勘验笔...(本文书还有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