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万科分店)因与被申请人梁*及原审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万科分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划分过错比例错误。梁*是专门从事保洁服务的人员,理应自备劳务工具和劳保用具,并正确操作使用。如需某某万科分店提供特殊工具,应当事先提出,若某某万科分店无法提供劳务工具和劳动保障,可以拒绝提供保洁服务。梁*未自备劳务工具,因过于自信及心存侥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某某万科分店系未成立的非自然人,仅是未及时清理装修遗留物品及未禁止梁*使用,承担80%责任过重。2.原审判决认定某某万科分店的义务缺乏证据证明。梁*是长期从事保洁工作的熟练...(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