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宁莘莘******于2021年9月26日获悉,设置于西宁市湟源县日月山乡日月山东出口的钢结构立柱式广告牌被拆除,经现场查看核实确认后,于次日向湟源县公安局报案其广告牌被盗。湟源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源公(日)不立字(20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经查,2021年9月3日被告湟源县城**********对原告位于湟源县日月山乡日月山东出口的钢结构立柱式广告牌予以拆除,并告知原告申请复议权。原告公司申请复议后,2021年11月9日湟源县公安局作出源公(法)刑复字(2021)第****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不服本决定可申请复核。原告提起复核后,2021年12月14日西宁市公安局作出宁公刑复核字(2021)10号《刑事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湟源县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刑事复核...(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