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谯**与被告田*、第三人张**、第三人某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谯**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某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4月27日签署的《车辆转押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款143800元及相应利息(以143800为基数,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时次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自愿将要求被告...(本文书还有2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