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与原审原告张仙林因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彭**再审请求: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号判决书,依法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再审申请人彭**及原审原告张仙林在贵州省安顺市老年活动中心建筑装修工程中,均属安顺锦祥木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与张仙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再审申请人彭**是张仙林所在班组的负责人,由申请人管理张仙林及几十名员工,以上事实有安顺锦祥木业施工合同中张玲的签字和锦祥木业有限公司对丽枫酒店单项收方表中张玲及彭**的签字。因安顺市老*********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导致张仙林与申请人彭**产生矛盾,发生劳动争议时彭...(本文书还有2212字未显示)